不能否认决定代孕的双方,是代孕所生子女法律上的父母

更新时间:2024-04-16 10:54作者:创始人

我国法律和卫生部门的行政规章禁止代孕生育子女,但现实生活中代孕方法能够为女方不能生育子女的夫妻实现生育子女的愿望。代孕会产生一系列法律难题,比如代孕是否合法?已经通过代孕方法生育的子女与父母方的亲属关系如何认定?北京知名律师常亮以下面一起二审上诉案件为例,对通过代孕方法生育的子女与父母方的亲属关系的认定进行解读。

不能否认决定代孕的双方,是代孕所生子女法律上的父母

李某与林某均系再婚。李某患有不孕不育症,两人非法购买卵子,将林某的精子及购买的卵子委托医疗机构体外授精;然后,非法委托他人代孕。2011年2月,异卵双胞胎小花和小军出生。2014年2月,林某因病死亡。去年12月,林某的父母诉至法院,要求成为小花和小军的监护人,理由是,林某是两个孩子的生父,但李某与他们无亲生血缘关系。2015年7月29日,一审法院以李某与小花、小军之间欠缺法定的必备要件故未建立合法的收养关系,以及代孕行为本身不具合法性,李某与小花、小军不构成拟制血亲关系等为由,判决小花、小军由原告林某的父母监护。

一审判决后,李某不服,遂二审上诉。

2015年11月16日二审法院公开庭审这起上诉案件。法院审理后认为,小花、小军是李某与林某结婚后,由林某与其他女性以代孕方式生育的子女,属于缔结婚姻关系后夫妻一方的非婚生子女。两名孩子出生后,一直随林某、李某夫妇共同生活近三年之久,林某去世后又随李某共同生活达两年,李鹃与小花、小军已形成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其权利义务适用《婚姻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而作为祖父母的老高夫妇,监护顺序在李某之后,故其提起监护权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同时,从儿童最大利益原则考虑,由李某取得监护权亦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故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老高夫妇的原审诉讼请求。

一审人民法院认为:原告刘某某、被告郑某某虽结婚多年,并生有一子,但是在共同生活中不能互谅互让,分居达一年之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无和好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婚生子郑某表示愿随母亲刘玉坤生活,应尊重子女的意愿。承租的楼房为重型机械厂自管房屋,应由产权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按照“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进行调整。奖牌系刘某某个人取得的荣誉象征,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已查实的奖金59012元,已用于刘玉坤做假肢、治病、旅游等,现已无存款。郑宪秋所诉刘玉坤有奖金29万元,查无实据,不予认定。

北京知名律师常亮律师认为:本案是对代孕所生子女与父母之间亲属法律关系认定的第一案。该案问题在法律上的复杂性,首先在于卫生部门的行政规章禁止代孕生育子女,但现实生活中代孕方法能够为女方不能生育子女的夫妻实现生育子女的愿望。不过,在本案中并不涉及代孕是否合法问题,而在于确认已经通过代孕方法生育的子女与母方的亲属关系。毫无疑问,母方既没有自己提供卵子,也没有由自己的身体孕育,在生理上与代孕所生的子女毫无血缘关系。但问题是,通过代孕生育子女是配偶双方共同的意思,因而不能否认他们之间的婚生子女关系,决定代孕的双方,是代孕所生子女法律上的父母,非如此不能保护现实的亲属关系。与自己有自然血缘关系的祖父母,在其子去世后,否认代孕子女母亲的血缘关系,试图以自然的血缘关系来否定法律认可的亲属关系,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必须依法维护通过代孕所生子女与其父母的婚生子女关系,保护母方的亲权不受侵害。当然,本案即使驳回了原告也就是代孕子女的祖父母的诉讼请求,也仍然没有破坏现有的亲属关系,他们仍然是代孕子女的祖父母,享有近亲属的一切权利和义务。

生活中,如果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可以向律师咨询,分析具体个案中的法律关系,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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